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房(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計價。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 * *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為獨立產權,分攤* * *建築面積為* *產權,買受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照套(單元)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 * *現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待售房屋,當事人可以在實地勘察待售房屋後,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單元定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該計劃應標明詳細尺寸,並規定誤差範圍。交房時戶型與設計圖紙壹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誤差範圍內,以維持總價不變;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