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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排他性法律問題的批復

(郭圖子涵[1999]第287號)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地質總局:

妳局《關於探礦權排他性法律問題的請示》(199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明確規定了探礦權的排他性原則。1986頒布的《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1996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國務院1987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保護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勘查單位的合法探礦權”;國務院1998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進行勘查或者開采活動”,對探礦權的排他性原則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規定。

上述規定的意義在於:壹是明確了探礦權排他性的法律原則;二是為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探礦權人擁有的探礦權不受侵犯,探礦權人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是探礦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部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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