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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如何表述?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首先,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3)非正常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等。

其次,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註意:壹是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第二,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第三,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最後,需要註意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我們將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下列例外:(1)因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貨幣債務的延期責任;(2)延誤期內的延誤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所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可以寫也可以不寫,不寫也不會影響對法律條文的直接引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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