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雙方的合同中,中間人分為有償和無償。有償中間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的,需要按照過錯承擔責任,無償中間人沒有重大過錯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只寫了“經辦人”或“中間人”字樣,而沒有註明擔保人,則不承擔擔保責任。中介就是中介。現實生活中,很多貸款都是通過中介獲得的。中介撮合貸款屬於中介服務,中介負責債務人償還債務。相關法律規定,中間人有義務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借款合同的簽訂情況。如果中間人隱瞞行為,債務人逃逸,中間人有壹定責任。這時候中間人就可以被起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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