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效合同。它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合同雖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無效的。具有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無法補救;從壹開始就不應該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國家明令禁止。
3.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雖已成立,但並不完全符合法律對生效要件的規定,所以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必須得到所有權人的認可或追認。
4.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嚴重誤解,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