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效力。
強調契約自由原則,並不是所有的法律規則都可以被當事人以此名義排除。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絕對的。法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有特別約定的有關公序良俗的法律。”自由不可能是無限的。任何獲得壹定利益的人,都可能被迫接受壹定的義務。法律的目的不僅是保護個人自由,更重要的是保證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和諧。此外,契約自由原則也必然意味著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協議的確認必然產生法律約束力。這就是契約自由的本質。
二、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1、締約自由
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
2.選擇對手的自由。
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誰訂立合同;
3.內容自由
即雙方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
4.改變或聯系的自由
即當事人可以通過自由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行使約定的、合法的解除合同的權利;
5.行為自由
即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
6.爭議解決的自由。
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雙方爭議解決的具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