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計算工齡的請示》(勞辦發[1995]104號)和《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計算工齡的請示》(勞辦發[1994]376號), 《關於如何界定自願離職和曠工的批復》(勞辦發[1994]48號)和《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願離職後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63]資字第13號)規定,職工自願離職的工齡不計算在地方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範圍內; 從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可以與重新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2.養老保險方面,由於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繳費之日起可以合並計算,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在內。3.《關於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崗,或停薪留職期滿後壹個月內未回原單位或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因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應作為退市糾紛處理。4.職工被開除公職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因違反勞動紀律被除名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的工齡。《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