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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的組成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1.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3至7人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由3至5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 _ 9條_ _ _ _審判組織_ _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法官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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