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法規是我們生活中必須遵循的。簡單來說,法律的可訴性就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理論或者實踐過程中,都可以直接以法律為依據,向相關法院提起糾紛,要求解決。同時,法官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這壹糾紛做出直接判決。
其次,法律的可塑性有其必要條件。在現代社會國家,司法是維護權利的最後壹道重要防線。如果沒有法律訴訟,那麽司法機關的存在就沒有意義。在現代社會,行政權是最具侵入性的權力,對行政權的制約主要由司法機關來完成,司法機關的運行主要依靠法律的訴訟。此外,現代法治國家主要利用公益訴訟來維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公益訴訟的發展也要求法律完善公益訴訟的主體等相關內容,這些也指向了法律的可訴性。如果社會生活中沒有法律的可訴性,必然導致很多相關法律無法有效運行,無法合理解決社會糾紛、化解社會沖突,最終導致公眾對法律缺乏信心。
最後,我們需要構建完整的法律可訴體系,也需要完善我國法律規範的可訴體系,推進我國法治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