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站設施、車輛段(場)、主變電站、控制中心、電纜管道、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為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正常安全運行而設立。本辦法所稱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而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置的保護區,包括控制保護區和特殊保護區。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安全運營、規範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