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條?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第8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