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罵人行為,比如幾個小名,不強勢,不氣人。如果對方死了,他不應該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強烈的、刺激性的言語攻擊,不僅違背了社會道德,也違背了法理精神,就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壹定的責任。如果以侮辱誹謗的形式“惹怒人”,肯定要負刑事責任。此外,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侮辱和誹謗屬於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如果是“刺激性”的,壹旦能證明侮辱或者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明知對方有病,情緒激動如受外界刺激可能導致死亡,但仍積極追求通過言語侮辱激怒對方的結果,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約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