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的重點是唐代和明代婚姻制度的比較。唐朝和明朝的婚姻制度有以下相似之處:婚姻權屬於祖父母和父母;結婚必須有結婚證和嫁妝;同性、同宗、無役親屬、良莠不準結婚;解除婚姻以“七果”和“義”為條件。與唐律相比,明律在婚姻制度的規定上有以下新變化:(1)強調婚姻習俗。(2)只有學齡的人才可以結婚。(3)明確規定適時結婚條件,避免糾紛:訂婚之初,如有殘、老、幼、嬪妃、妓女、乞丐,需雙方家庭了解通知,按意願寫下婚約,按禮成婚。所以男女同罪,在立法上比唐律只處罰悔改的女子更進了壹步。(4)設置特殊規則,限制親民、有權的人結婚。明律中增加了“娶本地人女子為妻妾”、“娶良家妻女”等特殊條款。嚴禁政府官員在任期間娶當地百姓的女子為妻,嚴禁有權有勢的人搶奪良家的妻女做妻妾。(5)義決的適用情況與唐律不同。明律規定:“忠義之情,是妳在遠方,妳的妻子和父母再嫁妳的妻子,或者把她趕出家門,從而告別丈夫,在容止與外國人通奸。又如,他毆打妻子直至受傷,約束妻子通奸,有的妻子謊稱無妻,甚至娶妻,以妻為妾,收錢聘妻嬪妃,娶妹為妻。”這種認定側重於婚姻關系本身,不同於唐代重視丈夫毆打、殺害妻子家人罪、強奸罪和妻子弒夫罪。綜上,選擇b項和d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