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是人民政府在防汛減災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自覺服從。
本案中,行為人程某違反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留在霸州鎮烏江臺泄洪區大堤上,不聽防汛搶險工作人員勸其離開。其態度惡劣,行為蠻橫,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的決定和命令”。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犯罪人程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前,全國許多地方面臨著嚴峻的防汛形勢,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自覺服從防汛大局,執行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
防汛無小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大於天。不能因為個人的小利益,故意妨礙防汛大局,擾亂防汛秩序,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