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醫療保險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按病種付費(DIP)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首降是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獨創支付方式。DIP以大數據為支撐,將積分法與地區總預算相結合,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促進醫保基金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醫療保險政策要求,積極推進DIP經辦管理服務,做好協議管理,開展數據采集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區域總預算管理,設定分值等指標,開展審核結算、考核評價、審核檢查,做好協商談判、爭議處理等經辦管理工作。同時,建立激勵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與DIP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有序推進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病種評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