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歐洲共同體歐洲理事會。
歐洲委員會(以下簡稱歐洲委員會)於1949年5月5日在倫敦成立。它最初是由西歐10個國家組成的政治組織,現在已經擴展到整個歐洲。* * *有46個成員國,5個部長委員會觀察員國(梵蒂岡、加拿大、美國、日本和墨西哥),3個議會觀察員國(加拿大)。其宗旨是在歐洲保護人權、議會民主和權利優先;在歐洲範圍內達成協議,協調各國的社會和法律行為;促進歐洲文化的統壹。歐盟委員會通過審議除國防以外的其他成員國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敦促成員國政府簽署公約和協議,向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尋求在政治、經濟、社會、人權、科技和文化等領域采取統壹行動,並經常就重大國際問題發表看法。
二、重要文件
截至2000年底,歐洲委員會通過了178項公約或協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歐洲人權公約》(1950)、《歐洲社會憲章》(191)、《歐洲社會安全公約》(1972)、《歐洲文化公約》、《歐洲保護野生動物和自然環境公約》、《制止恐怖主義公約》(1972)。《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7)、《歐洲稅務事項行政互助公約》(1988)、《保護人類免受生物醫學損害框架公約》(1990)、《移民本地化法蘭克福宣言》(19965433)、《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1994)、《海上非法販毒公約》(65438+《反腐敗民事公約》(1999),以及反對種族歧視等各種形式歧視的第12號議定書(2000年,是《歐洲人權公約》的補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