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車是車主的。車主對車有明確的所有權,所有權就是絕對的權力,不允許任何人占有。物業未經車主同意,私自將車賣給收廢品的,侵犯了車主的所有權。
其次,物業經理說要賣車,因為車停在小區裏,占了別人的位置,五年沒用了。他認為這輛車沒有主人,是廢品,所以要賣掉。其實這輛車是車主父親買的。房產之所以不想賣,是為了紀念他的父親,所以這輛車對於車主來說已經有了壹定的個人意義。從法律上講,毀壞他人私人物品,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失的,需要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物業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權,損害了他人的精神健康。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有權要求物業賠償損失、退貨和賠禮道歉,還可以賠償業主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