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濟狀況和財產狀況的核實: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時,所有直系親屬的經濟條件和家庭成員因壹、二級殘疾、癌癥等疾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充分考慮,綜合評價家庭貧困程度。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保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