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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有優先受償權嗎?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據此,在多個金錢債權並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清償順序取決於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先查封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先得到賠償,後續債權人只能得到剩余財產的賠償。可見,在清償貨幣債權的過程中,我國也原則上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獲得優先受償權。所以保全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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