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
2、其他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00公裏,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
3.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
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駕駛人應當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和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40公裏/小時,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50m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20km/h,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除小型客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占用高速公路最左側車道,但如果借用最左側車道,駛回原車道超車是正常的。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km。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