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但分期購買房屋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十五日內,承租人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則
1.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以外的股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這裏的“同等條件下”是指應當考慮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
2.通知規定的期間少於20日或者未規定行權期間的,行權期間為20日。
3.其他股東有兩個以上願意受讓股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優先購買權是指先於他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