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的使用
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官方語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使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註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中羅馬字母拼寫的統壹標準,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地區。
初等教育應開展漢語拼音教學。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七條?在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方言: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出條款;
(三)需要在戲劇、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中使用的;
(四)確需在出版、教學、科研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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