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