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護士的權利:(1)有執業權利,有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二)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障和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三)獲得與本人專業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的權利;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4)有權獲得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護士的義務:(1)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義務。(二)發現病人病情危重,有義務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並有義務首先實施必要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援行動。(三)有義務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四)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的義務。
法律依據:《護士條例》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中,發現病人病情危重,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首先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出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病人,保護病人隱私。
第十九條護士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的義務。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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