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現患者病情危重而未立即通知醫生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第三十壹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壹)發現患者病情危重而未立即通知醫生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護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