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懷孕不滿12周(含)的女職工產假為15天,超過2周,不滿16周(含),不滿30天,超過6周,不滿28周(含)。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懷孕: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計入工作時間。分娩期:98天(分娩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壹胎15天)。晚婚晚育夫婦中的壹方可以申請額外的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