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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四個月,男朋友和我分手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因為非法同居作為壹種違法行為,當然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婚姻法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都承擔更多的道德責任,屬於道德規範調整的範疇。女方在戀愛期間懷孕是原、被告愛情觀的偏差造成的,不是任何壹方的單方面責任。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備我國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合法生育條件。依法終止妊娠是女方的義務。但男方要幫助和補償女方終止妊娠所需的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費用。

男女之間的愛情是自由自願的。這種關系本身不是強制性的。在戀愛過程中,很難從客觀的角度判斷對錯,也很難界定錯的壹方和受傷的壹方。同時,在法律上,也沒有認定愛情的失敗是因為對方的侵害。所以法律不認可戀愛關系中斷時所謂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青春損失費,我國民法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在戀愛過程中,雙方發生了性關系。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在強迫下發生的,都屬於雙方自願、自主,無法判斷誰對誰錯。對於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的成年人來說,這種行為不屬於非法侵害權利,壹方自然無權要求另壹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同樣,由於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鑒於生理因素和自然現象,女方懷孕不能證明女方權益受到了侵害。

綜上所述,戀愛期間懷孕會給女當事人的身心帶來明顯的變化和影響,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不具備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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