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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未批先建處罰標準2021

未批先建環保處罰標準:2021: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未批先建有以下情況:

1,未批先建是指建設單位未經依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或者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2.違章建築僅指修建永久性工程。對建設工程擅自開工進行狹義解釋,指出建設工程開工是指建設工程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動工,在此之前的地質勘探、場地平整、拆除舊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臨時道路、供水供電等準備工作不屬於建設工程開工;

3、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的環評批復文件;

4.根據未批先建的定義,未批先建項目中未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表,不包括環境影響登記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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