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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建設項目未驗收就投資,直接責任人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設計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如實檢查、監測和記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同時如實記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編制驗收報告的人員應對其編制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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