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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的稱謂

關於環境法的稱謂,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甚至同壹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稱謂。

在美國,常被稱為“環境立法”或“環境法”,這是其寬泛的稱謂;其狹義的名稱是“環境保護法”或“環境政策法”。前西德壹般稱為“幹擾保護法”(Immission Schutzgesetz);前東德通常稱為“土地整理法”。大多數西歐國家稱為“汙染控制法”;前蘇聯和東歐壹些國家壹般稱為“自然保護法”,內容包括環境保護、歷史遺跡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在日本,它曾被稱為“公害法”。

在中國,它被稱為“環境保護法”。

環境法的內容主要包括汙染防治和對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保護,而“汙染防治法”的標題容易被理解為僅限於環境汙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環境法的全部內容。為此,采用這壹名稱的國家稱之為“環境法”,同時保留過去的名稱。

此外,環境法的任務不僅限於保護環境,還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標題只有“保護”沒有“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環境法的任務。因此,它傾向於使用“環境法”的名稱。

關於環境法概念的想法比環境法的名稱還多,尚未形成壹致認可的環境法概念。

我國法學界普遍公認“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實施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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