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擴展數據:
環境影響評價過程包括壹系列步驟,這些步驟是按順序進行的。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流程可以不同,每個步驟的順序也可以改變。
壹個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是基本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能夠識別和評價所有可能的重大影響;
第二,比較各種備選方案(包括項目不建或區域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和緩解措施;
第三,制定明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 ),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理解可能影響的特點和重要性;
四、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五、及時明確結論,為決策提供信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