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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書和補償協議

法律分析:諒解書壹般只陳述理由(積極悔改;損失賠償;人類處境;家庭、業務需求等。)了解當事人的行為,請求從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賠償協議:1,全部賠償。

2.付款方式和日期。

3.協議中涉及的補償為壹次性終止補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後,乙方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索賠或提起訴訟。

4.協議簽訂時,雙方自願簽署,不存在重大誤解和不公平。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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