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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人工作期間受傷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環衛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傷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環衛工人視同職工或者本單位職工,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環衛工人工傷保險費用。工傷賠償分為壹至十個等級,根據相關等級劃分。工傷賠償標準由工傷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根據工傷鑒定結果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法計算。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工傷鑒定結果的基礎上,計算最終的工傷職工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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