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不構成累犯。累犯在宣告緩刑後重新犯罪,或者宣告緩刑後五年內又犯罪的,不是累犯。累犯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犯五年以內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所以後壹種罪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構成累犯,構成累犯的不判處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如果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屬於刑罰的執行,那麽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滿後可以成立累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並對新罪按照見減並罰的原則進行量刑處罰。緩刑考驗期仍是刑罰的執行,不是執行完畢。所以緩刑期間的故意犯罪不適用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有上述犯罪行為之壹的,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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