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執業行為,遵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受理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並為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存病歷。
因搶救危重患者,不能及時書寫病歷的,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後6小時內進行事實補充,並做好記錄。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