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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的本質是什麽?

荒地屬於未利用地的性質,凡是可以開發但尚未開發的土地都可以認定為荒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除了少數國家規定的國有土地,絕大部分荒地屬於集體土地。廣義的荒地是指壹切可以開發利用和建設但尚未開發建設的土地,包括但不限於宜農宜林宜牧的荒地。狹義的荒地壹般指適合農業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荒地經營。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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