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另外,妳是個成年人了。不管妳的家人幫不幫妳訂婚,最終的選擇權在妳手裏。既然選擇未婚同居,知道不采取安全措施會懷孕,還是選擇這樣做。妳所謂的“用彩禮錢作為墮胎和營養費用”的理由在法庭上根本不會被接受,因為這完全是妳自己的獨立行為。相反,如果男方認為妳懷孕了而沒有告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