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會議記錄,並在記錄上簽名。根據我國民法的原則,采取的是意思表示原則。除了默示意思被法律直接規定為認可的情況外,所有的默示情況都不能推定為認可,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會議紀要的默示情況,因此會議紀要對未簽字認可的單位不具有直接效力。
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化、格式化的文件,用於記錄和傳達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它們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是,會議記錄對如何處理行政事項有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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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