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第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夫妻財產約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三,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夫妻雙方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壹定要處理夫妻雙方或者壹方的財產。如果是第三人的財產,就不能訂立協議,比如父母壹方的財產。另外,夫妻財產約定壹旦簽訂,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證明壹方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否則任何壹方不得反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