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取得的財產,壹般包括:
-遺產或贈與財產;
-個人所得稅後的收入;
-前配偶的財產;
-其他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壹般由原主人處理,解除婚姻關系後不會分割。但夫妻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購買、維修或者改建婚姻財產,經協商壹致或者裁決認定屬於財產增值部分的,離婚時應當分割。
婚姻期間的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通過勞動、財產等取得的財產。是婚姻期間的財產。壹般包括:
-工資、津貼、獎金等。勞動所得;
-來自商業、管理和投資的利潤;
-銷售、租賃和其他活動的收入;
——未經事先約定,壹方以實現夫妻生活為目的,向另壹方提供的勞務、物資、捐助等財產。
婚姻期間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根據情況進行分割。
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建立後取得的財產,壹般包括:
-壹方通過繼承、贈與、繼承以及勘探和開采自然資源獲得的財產;
婚姻期間壹方承擔的債務所獲得的財產;
-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等原因由壹方補償的財產。
夫妻財產原則上歸取得財產的壹方所有,但如果取得財產的壹方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可以根據離婚時的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分割。
壹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原所有人,婚內財產歸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歸個人。但具體分割必須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協商,或者通過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