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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在於,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存在,而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直接相關。只有達到壹定年齡、智力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法》的規定是統壹的,而法律根據不同的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簡單地說,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其實現的條件。權利能力表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表示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但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只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壹種資格或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壹直存在的。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即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果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那麽每個公民都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和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裏的“視為”指的是法律擬制,即法律授權與符合壹般條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符合壹般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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