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婚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如果登記方不認可對方的出資,或者認定對方的出資是贈與,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除非有證據證明未登記的壹方有投資,且投資不是贈與,否則可以請求分割房屋,否則最終可能是人財兩空。2.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房產登記在交首付壹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壹方。所以,這種情況下,登記的不動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是獲得房地產的壹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補償另壹方。當然,根據協議優先原則,如果雙方對財產達成協議,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財產。3.如果壹方在婚前對房屋進行了全額投資,並取得了房產證,毫無疑問,該房產屬於婚前壹方,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4.如果壹方婚前全款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不能簡單認為房產屬於夫妻雙方。事實上,壹方在婚前已經履行了出資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房產證只是確認了買方的產權。所以離婚財產分割時,財產歸婚前壹方,不參與夫妻間同壹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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