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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司法鑒定規定

2005年2月,NPC常委會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法醫鑒定;

(二)物證的鑒定;

(3)視聽資料的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註冊管理的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註冊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司法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屍體、人、分泌物、排泄物、胃內容物、毛發等進行鑒定判斷的活動。與案件有關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即鑒定和判斷壹個人是否有精神病和刑事責任能力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辨認和判斷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帳目、清單、文件、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是指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領域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在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的鑒定和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鑒定是兩種常見的鑒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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