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於以結婚為目的而制作的禮品(俗稱定情信物),包括財務、禮品、紀念品等。、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人,原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折價賠償。但價值不大或價值雖大但確實無力賠償的,可酌情減免還款。如果禮物只是普通物品,比如生活用品、價值不大的衣服,就不需要退回。也就是說,在妳的情況下,項鏈和戒指應該歸還。(2)雙方溝通中壹方或雙方的費用壹般不予返還。因設宴招待親友造成的損失,解除婚約的壹方不能主張。這意味著您在訂婚期間的費用是不可退還的。(3)贈與物歸屬不明的,價值較大的視為* * * *的財產,解除婚約關系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57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但需要註意的是,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也不會轉移。而且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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