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同壹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起訴、法院支持公訴、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由同壹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負責,但審查逮捕、起訴由不同人民檢察院管轄,或者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分別指定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履行審查逮捕、起訴職責的辦案部門,在本規則中統稱為負責逮捕、起訴的部門。
第五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依法監督執行。公安機關接到立案或者撤銷案件通知書後超過十五日拒絕立案或者不請求復議、不請求復核、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改正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與同級公安機關協商。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催告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