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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婚姻法立法

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壹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質的法律,比1954憲法早4年頒布。

這部新中國首部法律,僅8章27條,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廢除了包辦婚姻、納妾、男子任意解妻離婚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它所確立的“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四項基本原則也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婚姻法不僅體現了黨對婦女兒童的特殊關懷,而且是黨用法律手段保障婦女權利、促進男女平等的偉大創舉,開啟了我國婚姻法治的新篇章,肩負著“破舊立新”新中國法制先驅的重任。

實際上,新中國第壹部婚姻法的起草,就是從1948開始的。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開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討論如何建立新的民主婚姻家庭制度。

會議期間的壹個晚上,時任中央婦委會副書記(代理書記)的鄧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劉少奇同誌讓我們去那裏布置新任務。”

1948 10.5,會議閉幕的前壹天,劉少奇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報告。他在報告的最後部分專門談到了婚姻法:“婚姻是婦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時機成熟了。妳們要組織力量起草新的婚姻法,建立新的民主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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