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給付,即債權債務都指向同壹對象。我國國債法的理論客體在德國民法中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中稱為目的。
3.相互義務的概念壹般適用於民事關系,是指民事關系中的相對人有履行各自義務使民事關系成立的行為。如買賣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質押合同等。
擴展數據
1.給付義務包括主義務和從義務。主債務又稱主債務,是指債務中固有的、必要的、也決定債務類型的基本義務。
2、從給付義務,也稱給付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意義,僅具有補助給付義務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目的不是債的種類,而是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
3.主債務基於合同之債,從債務由多種原因引起,壹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二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三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補充合同解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