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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中的性別權力關系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雙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婦女不因性別而受到歧視。其本質是性別平等,而不是機械的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其他基本法和部門法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政治權利平等;經濟領域的同工同酬;文化和教育權利平等;男女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壹樣的;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總之,要把性別意識納入法律制定和政策決策,堅決反對性別歧視。

婚姻法把男女平等作為壹項基本原則,貫穿於各章的具體規定之中。其內容包括:(1)壹般規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平等。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規定男女在婚姻上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結婚後,根據雙方協議,男女可以成為雙方家庭成員。(3)規定夫妻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父母撫養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等等。(4)規定男女在離婚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新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如果男女壹方構成法定離婚,可以認為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允許離婚。

上述規定在婚姻法中相互呼應,規定明確具體,徹底否定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進壹步倡導和確定了男女平等的性別關系,使這種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得到更新,在婚姻家庭領域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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