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如下:
(1)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時起,該婚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該婚姻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公告時起;
(2)在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二,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1.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或者壹方婚前隱瞞自己患有嚴重疾病的;
2.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壹年內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