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雙方解除婚約是因為彩禮人的原因,如虐待、毆打等,法院根據彩禮人的過錯程度和經濟狀況,判決返還彩禮的比例減少,壹般在10%到50%不等。
3.如果男女雙方都有過錯,法院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和經濟水平進行判決,返還比例至少為50%。除特殊情況外,其中壹方因某些突發事件(如車禍、疾病等)不具備結婚資格的,法院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返還50%的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婚姻家庭法典〉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